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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8:01: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订)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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