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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6:26: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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