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编号8,定价项目医疗服务,定价内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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