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编号8,定价项目医疗服务,定价内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阶段责任: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送达阶段责任: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科室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承办科室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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