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709号令,2019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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