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部令第12号,2001年)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医疗生育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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