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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9:41:51 浏览次数: 【字号: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部令第12号,2001年)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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