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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9:39:35 浏览次数: 【字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4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社部令第3号)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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