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修订)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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