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3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由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医疗、生育保险费书面催缴通知书。
2.送达责任:催告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对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医疗生育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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