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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

发布时间:2020-12-21 19:50:4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稽核
职权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稽核检查责任:稽核部对立案稽核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地稽核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稽核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责任:复核案件相关稽核文书,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逾期仍不缴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医疗生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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