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未履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生育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履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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