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生育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