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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4-06-16 21:51: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
第七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辖区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 万元。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组织受理(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要求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及时受理。 

2.审查公示责任: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 

3.决定奖励责任:公示期满后,报请师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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