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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6-16 21:50: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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