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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4-06-16 21:49: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 对中央和兵团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阶段 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阶段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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