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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2021-12-09 10:34:3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职权依据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规范性文件】《兵团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下放非煤矿山安全许可事项的通知》(兵应急发〔2019〕4号) 二、将下列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下放到师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一 )下列企业(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石油天然气的技术服务企业; 2.年生产能力 30万 吨及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3.年生产能力 100万 吨及以下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4.地质勘探企业 (单位); 5.三等及以下尾矿库; 6.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采掘施工企业。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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