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火灾隐患场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存在火灾隐患场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整改火灾隐患或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执行能力的单位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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