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进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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