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8 17:37:51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正)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9号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