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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