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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8 16:26:44 浏览次数: 【字号: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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