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8 13:14:04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