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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8 13: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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