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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8 12:57:57 浏览次数: 【字号: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修正)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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