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九条第三款: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编制:要求煤矿企业每三年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并备案。 2.评审;聘请专家组对应急预案进行会审。 3.整改: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整改。 4.备案:对修改完成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报发展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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