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 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1265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号规定的材料),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生产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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