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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17 18:47:29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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