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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17 18:44:22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新兵党办发〔2017〕86号)第十三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5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第十四条:“被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工作单位的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的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2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第十五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团场、企业,由所在师市、兵团直属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被评为兵团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2千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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