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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