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或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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