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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17 13:53: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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