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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发布时间:2020-12-17 13:51: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8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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