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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17 13:50: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第897项“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安全生产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同意文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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