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强制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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