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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0-12-28 19:31:0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第1027条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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