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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0-12-28 19:30: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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