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报告责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执行责任: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处理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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