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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0-12-28 19:26: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为,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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