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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