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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