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二、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包括血浆及其他血液成分)、组织器官用于临床医疗用途。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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