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23: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