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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21: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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