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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9: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方案或通知要求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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