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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9: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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