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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7: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处置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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