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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6: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置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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