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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5: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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