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采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保全证据; 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2.处置责任: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对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行政执法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的,由有监督权的机构根据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撤销;确认违法。 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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