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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3: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护士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护士条例》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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