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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1: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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