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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9:11: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8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禁毒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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